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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6)珠知处字第01号
2006年9月13日,本局接举报,对珠海市东华金舟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金舟公司)涉嫌假冒专利(专利号02248632.1,名称:一种全自动电能节省器,专利权人:金建生、梁忠民)一案予以立案。
本局执法人员于2006年9月19日到东华金舟公司进行了检查,经查实:东华金舟公司于2005年9月28日成立,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日期为2005年12月28日,住所:珠海市九洲大道2121号金桥集团二楼。上述专利真实有效。共同专利权人金建生先生于2005年9月8日将上述专利授权给珠海市东部金昆发展有限公司使用,2005年10月16日珠海市东部金昆发展有限公司又将上述专利授权给珠海市东华金舟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使用。东华金舟公司未经共同专利权人梁忠民先生的授权许可,于2005年11月份将上述专利证书复印件、标有专利号的《技术指导手册》首页放在公司网页上,但东华金舟公司未生产与该专利相关的产品,并于2006年9月19日将涉及上述专利的资料全部从网页上删除。
东华金舟公司未经共同专利权人许可,将专利证书复印件、标有专利号的《技术指导手册》首页放在公司网页上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第二款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8条的有关规定,责令东华金舟公司不得在未经全体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上述专利。
东华金舟公司如果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珠海市知识产权局
二ОО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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