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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新产品申报:
一、初审对象及条件:初审对象:新产品生产企业。初审条件:1.新产品计划优先支持下列范围的新产品: (1)高新技术产品,包括: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光电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技术;其他高新技术产品;(2)利用国家及省部级科技计划成果转化的新产品,特别是对国民经济基础产业、支柱产业能起重大促进作用的新产品;(3)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4)外贸出口创汇新产品,替代进口及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并实现国产化率在80%以上的新产品;(5)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新产品。2.申报新产品计划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国内首次(或首批)开发成功,并已有市场销售的产品;(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3)技术水平和产品性能较高,具备国内先进水平的产品;(4)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有很好的市场发展前景;(5)没有与所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二、所需资料:1.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申报表(可从科技部或省科技厅有关网站下载);2.必备的附加材料:(1)特殊行业许可证。对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提交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2)可说明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技术转让合同等复印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辅助的附加材料:为了对申报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内容做进一步阐述,申报单位可视项目的具体情况酌情提交下列文件(复印件):(1)鉴定证书(近2年内)或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2)由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近1年内);(3)产品(样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4)若涉及环境污染,需提交环保达标证明或有关解决污染问题的技术方案(报告);(5)用户使用意见等相关材料;(6)对于申请列入国家财政拨款补助的国家新产品计划的重点项目,申报单位需同时提交上一年度上缴的增值税完税单。若完税单没证明产品的,须由税务机关证明上缴增值税中该项新产品的实际上缴税情况;(7)申报的新产品项目在开发和生产过程中使用了贷款期1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且贷款额度为800万元以上的,申报单位可提交贷款合同、银行转帐借款凭证和付息凭证,以便申请贷款贴息补助;(8)其他参考材料(如获奖证明、中标证明复印件等);(9)需申报享受新产品优惠政策的,请同时填写广东省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所得额项目申请表一式四份,由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盖章审核后另报科技厅。
三、初审时限: 5个工作日(每年上报、下达时间按上级通知,具体见市科技局信息网站)。
四、初审依据:根据国家科技部(国科发计字[1997]503号)《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1997年发布,终审权:省级,省科技厅;国家级,国家科技部),对新产品是否符合国家、省重点新产品计划要求进行初审。
五、初审程序:1.申报新产品计划的项目,分别由各省(市、区)科技厅和国务院各部门科技司(局)负责组织评审。新产品评审以评估方式进行,由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具体执行,评审过程中应聘请熟悉有关技术、了解市场营销和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1)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产品技术水平;(3)产品的经济和社会效益;(4)产品市场前景;(5)是否符合新产品计划所要求的申报条件和程序。(6)对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地方科技厅或部门科技司(局)提出审查意见。2.各地区和部门评审合格的项目,经择优排序后,汇总上报国家科技部。国家科技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认定。项目认定的主要内容包括:(1)申报、评审的程序和标准是否符合要求;(2)项目技术是否达到国内先进水平;(3)市场营销和市场潜力是否真实;(4)相同或同类产品是否有重复;3.在评审和认定的基础上,国家科技部组织编制《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年度本子,并下达到各地方科技厅及各部门科技司(局)。
六、监管办法:1.拨款补助项目和贷款利息补贴项目的经费由国家
科技部和财政部联合下达。经费严格按照《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补贴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管理,专款专用。2.新产品计划下达后,各地方科委和各部门科技司(局)应加强跟踪和管理,掌握本地区和本部门新产品工作全面情况,包括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特别对获得国家财政补助支持的重大项目要加强引导和监督。每年6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新产品工作情况及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报送国家科技部。
七、收费标准:300元(交省科技厅专家评审费)
八、责任科室: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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