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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线电管理技术机构?

无线电管理技术机构是法律法规授权并依法设立的在无线电管理工作中从事技术管理,科学研究等工作,为无线电管理提供技术和保障的专门机构。
《条例》第十条规定:“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和各级无线电监测站、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中心、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研究所,分别承担电波监测、技术审查、新技术开发和科学研究工作。”这就是对无线电管理技术机构的性质、职责等在法律上作了规定。无线电管理技术机构包括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和各级无线电监测站、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中心、国家无线电频谱研究所。这些机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根据授权可以承担一定的行政管理工作。各级无线电监测站主要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含目前的地、州、盟)无线电监测站,也包括一些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测站。各级无线电管理技术机构的主要职责有四个方面:一是负责电波监测。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各级无线电监测站都负有具体监测任务。二是负责技术审查。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中心,省、地、市无线电监测站都负有技术审查任务,即从电磁兼容角度对台(站)址的选定以及频率和选定台址的相关参数进行技术审查等,为行政审批提供技术依据,并对无线电设备进行检测。三是新技术开发,主要是指节约频谱资源,提高频谱有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开发。四是科学研究工作。国家无线电频谱管理研究所在科研工和中负有更大的责任,其它机构可结合具体工作实际根据自身条件开展一定的研究工作。
 
·我国无线电管理具有哪些特点?

目前,我国无线电管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在管理体制方面,实行的是在国务院、中央军委统一领导下由国家、省(区、市)、地(市、州、盟)三级负责的体制;
(二)在管理机构方面,由协调议事机构的办事机构根据授权行使无线电管理的政府职能工作;
(三)在管理方法上,实行的是行政、法律、技术和经济四种手段综合管理;
(四)在管理内容上,实行的是从无线电设备的研制、生产、销售、进口到无线电设备的设置使用的全方位的管理。
 
·无线电管理机构基本职能是什么?

职能是国家机关权限范围的规定性,包括职权、任务和管辖幅度等内容。明确职能对于机构建制、目标管理,建立内设处室单位及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提高行政效率以完成法律法规赋予该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作为行使国家行政管理了职权机关,其基本职能有以下五种:
(1) 指导职能 无线电管理的指导,主要体现在方针、政策的指导。它根据《条例》的原则, 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指导思想,针对特定的社会行政问题制定出具体的、 个 别的、可行的方针政策,从而对辖区内各部门、各行各业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做出指导。
(2) 管理职能 行政管理的职能在于用法律的方法、科学的方法、技术、程序和规范推行政令,旨在以最佳的手段获得最大的效果,即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来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务。
(3) 服务职能 宪法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倾听群众的意见,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
(4) 协调职能 协调是使相关的方面配合得当。行政协调就是为完成特定的目标任务使机关之间、部门之间、个人之间采取配合得当的共同行动。
(5) 监督职能 行政监督是指行政主管对下属的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的检查、考核和督促。还包括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监督,对行业和市场的监督等,对违反规定的情况进行干预,必要时处以行政处罚等等。
 
·国务院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职责和任务是什么?

国务院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主要是指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工作的需要,为开展无线电业务方面的工作而设立的管理机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部门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党政机关和本系统、本部门管理工作和业务工作服务。根据《条例》的规定,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有:
(1) 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严格遵守无线电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
(2) 拟订本系统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在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大前提下,各部门还可根据工作需要,拟订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以保证正常行政管理、生产业务、调度和执行任务等需要。
(3)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部门职权和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委托,审批本系统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本系统无线电台(站)的频率、呼号、核发电台执照。
(4) 设置的监测台(站)负责本系统的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
(5) 设立无线电管理检查员,对本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6)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行使的其它职责。部门无线电管理是整个国家无线电管理工作全局的一个组成部门,在全局工作需要的情况下,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可要求其承担某项任务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