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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执照
一、核准对象及条件:核准对象:珠海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核准条件:持有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同意设置无线电台(站)批复。
二、所需资料:1.提供无线电管理机构有效批件;2.填报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和有关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请表。
三、核准时限:申报材料齐备,即时办结。
四、核准依据: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第12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的规定(1993年9月11日)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无管[1992]5号文件)《无线电台执照核发管理规定》(1992年3月10日),核发无线电台执照。
五、核准程序:使用单位递交有效批文,填写“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由无线电管理科发证。
六、监管办法:年度审查。
七、收费标准:免费
八、责任科室:无线电管理科(珠海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口管理
一、初审对象及条件:
初审对象:珠海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初审条件:经营单位必须具备进出口权和工商局核发有效营业执照;有无线电管理部门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许可证;使用单位要有合法的法人资格和精通无线电通讯业务。
二、所需资料:需要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或个人,属自身使用的,提供进口设备技术说明书和进口设备申请。属销售的,提供有进口权限和有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许可证。
三、初审时限: 3个工作日。
四、初审依据: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第12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五章的规定(1993年9月11日)和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无管[1995]15号文件)《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1995年7月24日);对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初审(终审权: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五、初审程序:进口单位到我局领取《广东省无线电设备进关申请表》填好,经无线电管理科审查,呈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广东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审批。
六、监管办法:有效期内办理。
七、收费标准:免费
八、责任科室:无线电管理科(珠海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一、中央、军队等所属机构无线电台(站)、频率备案
(一)备案对象:中央、省、军队等在珠海所设直属机构。
(二)备案内容:无线电台(站)设置、工作频率技术档案。
(三)责任科室:无线电管理科(珠海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二、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销售管理
(一)备案对象:珠海市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的企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二)备案内容:生产,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
(三)责任科室:无线电管理科(珠海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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